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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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东莞伤残鉴定中心 网址:http://www.seshijue.com
作为一名年轻的执业律师,在执业生涯初期,相信都办理过较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看起来入手容易,可能有些人无非就是按照标准计算赔偿项目,难道真的是这样吗?
笔者在以往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普遍都对“伤残鉴定”的评定时间和评定等级提出许多问题,但是笔者在解答时都无法给予一个明确的回答。笔者曾经也一度认为,伤残鉴定只需要当事人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准备材料进行鉴定就可以了,作为律师好像在伤残鉴定中起不了多大的作用。
但是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律师在伤残鉴定中到底能够为客户提供怎样的法律服务,今天笔者想就这个容易被忽视掉的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申请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这一问题有相关规定。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另在已经废止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0号令)第四十条第二款也曾有过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但是看到上述规定后,我们知道“治疗终结”似乎是伤残鉴定的时间标准,但是作为非医学专业的律师而言,该如何理解“治疗终结”?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2.7规定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虽然“治疗终结”已经有上述详细的规定与解释,但是仍然很难理解这个医学概念。因为治疗终结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
故在对治疗终结意见产生分歧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2条对此也给予了解答,“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因为上述规定的专业性和不明确性,导致在实务中对于具体何时进行伤残鉴定,似乎很难把握。
根据对上述理论性条文的理解,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办案经验,笔者想就实践中进行伤残鉴定应注意的问题,给大家一点建议,仅供参考: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可能导致伤残鉴定的登记低于实际的登记,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可能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
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获得的赔偿结果,但是本文仅就伤残鉴定的时机进行的一个探讨,关于伤残鉴定还有许多其他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去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然看似是一个很小的案件,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处理好其中每一个环节,对每一个细节都追求到完美,如此不仅能够获得当事人的满意,更能使我们在处理每个案件上都能够越来越专业化。
文/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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