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被判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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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16时许,吴明骑电动车行经黄河桥时,被正在同向行驶的马邳驾驶的公交车撞倒,造成吴明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明不承担责任。事后,死者吴明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马邳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对于其它赔偿项目争议不大,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诉求持有异议。被告认为,马邳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入狱,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无法律依据;原告认为,马邳因交通肇事承担了刑事责任,他本人无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他被告仍应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诉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及其亲属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在刑事诉讼结束后,被害人及其亲属也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民事诉讼。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没有禁止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及其亲属向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诉求。故肇事者已受刑事处罚,其可不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被告保险公司以及其他被告仍应依法赔偿。
肇事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会被判刑,但是如果积极赔偿,获得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判刑,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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