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以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有效吗?
- 时间:
- 浏览:453次
- 来源:东莞伤残鉴定中心 网址:http://www.seshijue.com
【基本案情】
李某2016年8月31日入职某惠建材公司,职务为司机。
2016年11月16日,李某在龙岗深峰路口因日常工作受伤,工伤住院25天。
2017年2月21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工伤。2017年4月7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医疗终结期为2017年3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李某申请辞职,当天双方签订《补偿、和解协议书》,明确约定某惠建材公司支付李某2万元,包括医疗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其差额……及其他各种与工伤相关的补偿赔偿,视为某惠建材公司全部支付完毕,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争议焦点】在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及伤残评定之前签订的《补偿、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因《补偿、和解协议》在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及伤残评定之前签订,协议中关于工伤待遇损失赔偿部分可认定为因伤残等级不明确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撤销。另一方面,从协议可知双方对2016年12月30日前的工资数额已经结清,若真如李某所诉某惠建材公司未支付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34000元,拖欠工资数额已远超过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数额,明显违背生活常理,李某也不会同意签订协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某惠建材公司已与李某结算完毕。
一审判决某惠建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3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644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54992元、护理费3727.5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补偿、和解协议书》签订于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及伤残评定之前,故一审法院以协议中关于工伤待遇损失赔偿部分因伤残等级不明确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实体处理正确。
【案例启示】
员工在发生工伤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及伤残评定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关于工伤待遇损失赔偿的补偿、和解协议,可认定为因伤残等级不明确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法院可据此予以撤销。
猜你喜欢